教办〔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主管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教育管理机构:
为促进我国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以下统称中小学)的信息公开进程,确保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依法获取学校相关信息网校头条,提升学校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中小学信息公开制度,是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全面推动教育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必然选择,它对于深化学校事务公开、加强依法治校、提升管理水平具有关键意义,同时也是为了满足群众监督需求、增强教育工作的透明度所迫切需要的,更是为了确保师生员工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努力营造和谐校园环境,实现人民满意教育的核心要素。我国中小学遍布各地,地域分布特点显著,其教育、教学等活动与民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做好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不仅关乎教育教学质量与管理水平,还影响民众对教育工作的满意度,更对整个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的成效产生重要影响。各地中小学务必深刻理解信息公开的重大价值,坚定树立依法进行信息公开的意识,持续增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担当和迫切需求。地方教育管理部门需主动推进宣传与培训工作,强化对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及监督考核,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持续有效推进。
二、准确把握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务必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基本准则。在中小学进行办学活动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所制作或收集的以特定方式记录并保存的信息,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应规定,同时参照本意见的具体要求,在恰当的范围内进行公开。
中小学在公开信息时需恪守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及规范性,并致力于将信息公开与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有效融合,以此推动学校管理的规范化,提升行政效率,并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二)需构建完善的公开信息制度体系。中小学需设立健全的信息公开规范,以保证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能够有法可依。
需确立中小学信息公开的责任制度。校长应担任信息公开的首要责任者,并需强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需指定专人或机构负责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依据学校具体情况,实施多种高效策略,力求提升信息公开的制度和规范程度。
需构建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审查体系。对于含有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内容,或公开后可能对校园安全稳定构成威胁的信息,中小学校不得予以公开。然而,若信息涉及个人同意公开,或学校判断不公开将损害公共利益,则此类个人隐私信息可被允许公开。在中小学进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一旦发现对校园安全与稳定构成威胁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权限内迅速发布准确信息,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请求进行澄清。
需构建一套信息主动公开的运作机制。在制作或获取信息之际,应迅速判断该信息是否适宜公开。若判定为公开,需具体指明信息的名称、生成时间、公开对象等;若判定不宜公开,则需阐述具体原因;对于难以决断是否公开的信息,应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需构建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运作机制。针对本校教职工因教学、科研、生活等方面的特定需求,以及学生家长为行使其监护权的相关需求,在向中小学提出获取信息申请时,学校应迅速作出回应。若无法满足其信息需求,应尽力提供便利以助其了解相关情况。同时,对于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建议和咨询,中小学应予以重视并认真回复。
(三)务必高度重视并切实执行关键信息的主动披露任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中小学需特别注重并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学校的基本信息涵盖了其历史发展、教育类型、所在位置、规模大小、基本设施、组织架构和联系方式等多个方面。
2.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3.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学校对于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对象的具体规定,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以及评优奖励的具体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要求、录取流程,还有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俭学以及学费减免的申请要求、审批流程和最终结果。
学校对费用的具体分类、具体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适用范围、计费单位以及负责审批的机构信息,还有监督联系电话。
学校对教学科研活动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包括对教学成果和科研成就的评选标准,以及课程安排、教学计划及其执行状况。
学校对教职工的招聘、职称评定与聘任、职位提升、评选优秀以及相关程序的规范、结果公布和争议处理机制,还有绩效考核的实施及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案,以及教师培训等相关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学校涉及较多物资的采购、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房地产的承包及租赁等方面的招标投标结果,以及这些结果的实际执行状况。
9.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学生住宿安排、餐饮服务、活动组织等相关事宜及其安全管理状况,以及针对自然灾害、传染病等可能威胁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
11.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四)我们应积极探索信息公开的有效途径。在中小学信息公开方面,应优先通过学校网站进行。对于那些尚未能独立建立学校网站的学校,应借助上级主管部门的网站来公开相关信息。此外,我们还应充分利用校长信箱、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校内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以增强信息公开的实际效果。
中小学需将涉及学生的基本制度规定进行集中整理,并在新生入学注册时予以分发,亦或通过举办家长会、发送书面通知、信函等途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向学生家长传达关键信息。
对于关乎师生员工直接利益的重大事宜,应通过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会议、全校教职工集会以及学生家长座谈会等多种途径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三、切实加强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五)需构建完善的公开信息管理体系。国家教育部承担着对全国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管职责。而地方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则需负责统筹规划、协调以及监管各自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的公开信息工作。
(六)持续优化信息公开的保障机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需依据《条例》及本指导意见,制定中小学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规则或方案,合理划分教育行政部门与中小学在执行信息公开任务时各自承担的责任。需强化组织领导作用,实施有针对性的指导,致力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进步、加强教师团队建设、减轻中小学生学业压力、制止中小学的择校及乱收费现象、提升高中生整体素质、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并逐步规范化中小学信息公开的领域、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
需在部门网站上设立“中小学信息公开专区”,并指导下属中小学按时公开相关信息,同时努力为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应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资金划入年度预算,确保相关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此外,还需将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包含在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并适时向社会进行公布。
(七)需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监管任务。地方教育管理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协作,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中小学信息公开实施监督、检查及评估。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家长、教师等参与对本地区中小学信息公开的评议,并以恰当方式公开评议结果,进而优化制度、提升工作质量。地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需将中小学实施信息公开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关键内容之中。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需迅速应对公民、法人或组织对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并向投诉者通报处理情况。同时,应立即纠正中小学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泄露不应公开信息等不当行为,并在必要时对相关主管及责任人员实施处罚。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构及中小学校应迅速归纳信息公开领域中的优秀经验和有效措施。对于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建议,应迅速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
教 育 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