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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的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我们通常简称为成人高考)将在10月19日至20日间进行。为确保考试能够安全有序地进行,根据既定的考试计划和相关规定,我们特别提醒广大考生务必留意以下几点:
一、考试时间及地点
考生需在考前三天内,自行登录报名系统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根据《准考证》上标注的考试地点,考生需携带身份证及《准考证》按时抵达考场参加考试。
二、考场规则
考生必须自觉遵从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指挥,严禁以任何借口干扰监考员等工作人员执行任务,同时不得破坏考场或其它考试场所的纪律。若考生违反考场纪律或涉及作弊等违规行为,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相关信息将被记录在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中;若涉嫌违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将将其移交至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应法规执行处理。
考生需携带《准考证》及身份证(或报名时使用的有效证件),于考试前一小时抵达指定考点,并准时参加考试。抵达考点后,需自行检查身体,然后依次通过智能安检门接受首次安检。进入考场之前,应主动配合监考员进行身份核实及对携带物品的必要检查。考生严禁携带手机、智能眼镜、智能手环、智能手表等智能穿戴设备以及无线电发射和接收设备等非考试用品进入考场。建议考生在抵达考场前自行妥善保管这些物品;若考点入口设有指定物品存放区,考生应遵循考点规定进行存放。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只能携带2B铅笔、黑色字迹笔、直尺、圆规、三角板以及无封套橡皮等必备的文具,其他任何物品均不得带入考场。
进入考场后,需按照指定位置落座,并将《准考证》与身份证放置于桌面以便进行身份核实。《准考证》的正面与背面在整个使用过程中均不得进行涂鸦或书写。
领取条形码、答题卡及试卷后,考生需仔细检查条形码上的姓名及准考证号等关键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随后,应将条形码沿横向正确粘贴至答题卡的指定区域,确保其不超出粘贴框。同时,考生还需在规定位置和时限内,准确且清晰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相关信息。若出现信息遗漏、填写错误或字迹模糊等情况,导致评分结果受到影响,责任将完全由考生承担。
遇到试卷或答题卡分发出现错误、印刷上的瑕疵、字迹模糊不清、装订缺失页码等情况,考生应立即举手提出;在考试开始前,应向监考老师汇报这些问题;考试开始后若再提出报告或更换,将不会对考试时间进行延长;对于试题内容的相关疑问,考生不得向监考老师提出询问。
考试开始指令发布之后,方可启动答题环节。在回答选择题时,考生需用2B铅笔,将所选答案在答题卡相应题号的信息点上完全涂黑,若未按要求操作,答案将不被认可。如需修改,考生应先用橡皮擦除原有标记,然后再重新作答。对于非选择题,考生应在题目指定的答题区域内,用黑色字迹笔书写答案,任何超出答题区域或在试卷、草稿纸上书写的答案均视为无效。答题时只能使用指定的笔和纸张,严禁在答题卡上留下任何非规定标记。同时,严禁破坏或携带试卷、答题卡以及草稿纸离开考场。
(七)考生需确保答题卡整洁无缺,不得进行折叠或损坏,若因答题卡问题导致网上评分结果受到影响,一切后果将由考生自行承担。
考试开始15分钟之后,严禁迟到的考生进入考场参加本科目考试。考生不得在考试结束前30分钟之前交卷离开。交卷离开考场后,不得重返考场继续考试,亦不得在考场周边逗留或交谈。
考场内必须保持肃静,严禁大声喧哗和吸烟;禁止窃窃私语、环顾四周、做出手势或传递暗号;严禁携带作弊材料、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作品或故意诱导他人抄袭;禁止抄袭答案、交换试卷、答卷或草稿纸,以及传递文具和其他物品;严禁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若身体出现不适,应立即向监考员报告。
考试结束的信号响起后,考生需迅速放下笔,停止作答。待监考员依次收集完试卷、答卷和草稿纸,按照监考员的指示,考生们应依次离开考场。
三、学法守法、诚信考试
衷心期盼各位考生能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教育部第33号令》中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文件,坚定树立起法律意识和诚信应试的观念,切实遵守考前所签署的承诺,切勿逾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红线与底线。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案件所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内容摘录,以供考生参考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处理涉及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解释。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上述会议均通过了相关决定;该决定自2019年9月4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依法严厉打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售卖试题及答案、代考等违法行为,保障考试的公正性和秩序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对处理此类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如下说明: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所谓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各类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我国举办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等国家级教育选拔测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国家规定的统一法律职业考试、教师资格认证考试、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水平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认证考试、医师资格认证考试、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以及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众多专业技术资格认证考试。
(四)此类考试,其组织和管理权归属于中央或地方的相关主管部门,亦或是由行业组织负责。
根据前款所述的考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以及面试等环节网校头条,这些考试均被纳入“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畴。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若有人组织作弊,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则应被视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所述的“情节严重”:
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以及公务员选拔考试过程中,若有人策划或实施作弊行为;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所述之程序与工具,若具备绕过或破解考场反作弊机制的功能,用于获取、记载、传输、接收、储存考试题目及答案等,亦或是专为作弊而设计的,均应被视作《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中所提及的“作弊器材”。
在判断某物品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所定义的“作弊器材”时,如存在争议,应参照省级或以上公安机关或考试管理部门提供的报告,同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定;对于涉及专用间谍设备、监听或监控设备、“伪基站”等特殊器材的情况,则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认定。
若在考试正式开始前被发现有组织作弊行为,尽管作弊尚未实施,但若已非法获取试题、答案或存在其他严重破坏考试秩序的情形,则应被视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既遂。
第五条规定,若有人实施考试作弊,或非法售卖或提供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试题及答案,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则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所指的“情节严重”:
严禁非法交易或泄露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以及公务员选拔考试的相关试题与答案。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中规定,若有人实施考试作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国家考试的试题及答案,即便试题不完整或答案与标准答案有所出入,这些情况也不会影响对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若有人代他人应考或让他人代自己参加国家规定的法律考试,将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被判定为犯有代替考试罪,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若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确实表现出悔改之意,结合其替考的具体情况和考试的性质等因素,若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则可对其进行缓刑宣告;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者,可决定不予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而对于情节虽轻微但危害不大的,则不应将其视为犯罪行为。
第八条,若单位进行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售卖或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将根据本解释所设定的相应罪名和刑罚标准,对组织者、策划者和执行者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若通过窃取、侦查、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国家法定考试的试题与答案,并据此组织作弊或非法买卖、提供相关试题与答案,其行为既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又违反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或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规定,应依法进行数罪并罚处理。
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等用于实施考试作弊行为,若情节恶劣,应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进行定罪并处罚;若同时触犯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买卖试题及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罪行,则应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对于执行本解释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的人,可依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预防其再次犯罪的需求,依法作出职业禁止的决定;而对于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人,则可依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发布禁止令。
若行为违反本解释规定且构成犯罪,需全面评估犯罪所造成的损害、非法所得的金额、被告人的过往犯罪记录以及其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罚金处罚。
第十四条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五条若考生在考场中违反纪律,拒不遵从考试工作人员的指示和规定,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即视为考试违规: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在考试正式开始之前提前作答,或者在考试结束后仍继续作答的行为。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禁止区域内,不得进行喧哗、吸烟或进行任何可能扰乱考场秩序的活动。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包括答题卡、答题纸等,统称考试用纸)以及草稿纸等考试相关材料带离考场。
在考试过程中,若使用非指定笔或纸张进行作答,或在试卷指定区域之外填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手段在答题卡上留下个人信息标记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若考生在考试中违反了公平、公正的考试准则,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即视为考试作弊:
参加考试时,不得携带与考试内容直接相关的纸质资料,亦不得使用存储有此类资料的电子设备。
不得复制他人答案或提供帮助,亦不可协助他人复制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任何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或企图获取考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若教育考试机构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进行中或考试结束后察觉到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则应判定涉事考生已进行考试作弊:,,,,,,,,,,,,,,,,,,,,,,,,,,,,,,,,,,,,,,,,,,,,,,,,,,,,,,,,,,,,,,,,,,,,,,,,,,,,,,,,,,,,,,,,,,,,,,,,,,,,,,,,,,,,,,,,,,,,,,,,,,,,,,,,,,,,,,,,,,,,,,,,,,,,,,,,,,,,,,,,,,,,,,,,,,,,,,,,,,,,,,,,,,,,,,,,,,,,,,,,,,,,,,,,,,,,,,,,,,,,,,,,,,,,,,,,,,,,,,,,,,,,,,,,,,,,,,,,,,,,,,,,,,,,,,,,,,,,,,,,,,,,,,,,,,,,,,,,,,,,,,,,,,,,,,,,,,,,,,,,,,,,,,,,,,,,,,,,,,,,,,,,,,,,,,,,,,,,,,,,,,,,,,,,,,,,,,,,,,,,,,,,,,,,,,,,,,,,,,,,,,,,,,,,,,,,,,,,,,,,,,,,,,,,,,,,,,,,,,,,,,,,,,,,,,,,,,,,,,,,,,,,,,,,,,,,,,,,,,,,,,,,,,,,,,,,,,,,,,,,,,,,,,,,,,,,,,,,,,,,,,,,,,,,,,,,,,,,,,,,,,,,,,,,,,,,,,,,,,,,,,,,,,,,,,,,,,,,,,,,,,,,,,,,,,,,,,,,,,,,,,,,,,,,,,,,,,,,,,,,,,,,,,,,,,,,,,,,,,,,,,,,,,,,,,,,,,,,,,,,,,,,,,,,,,,,,,,,,,,,,,,,,,,,,,,,,,,,,,,,,,,,,,,,,,,,,,,,,,,,,,,,,,,,,,,,,,,,,,,,,,,,,,,,,,,,,,,,,,,,,,,,,,,,,,,,,,,,,,,,,,,,,,,,,,,,,,,,,,,,,,,,,,,,,,,,,,,,,,,,,,,,,,,,,,,,,,,,,,,,,,,,,,,,,,,,,,,,,,,,,,,,,,,,,,,,,,,,,,,,,,,,,,,,,,,,,,,,,,,,,,,,,,,,,,,,,,,,,,,,,,,,,,,,,,,,,,,,,,,,,,,,,,,,,,,,,,,,,,,,,,,,,
以伪造证件、相关证明、档案等手段获取应试资格、加分条件或考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考场秩序陷入混乱,考试纪律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导致大规模的作弊行为普遍发生。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与相关人员需主动保持考场及考试区域内的秩序,严格遵守考试工作人员的指导,严禁出现以下干扰考场和考试环境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禁止对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考生实施恐吓、羞辱、恶意中伤、捏造事实或通过其他手段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若考生出现第五条中提及的任何一项考试违规行为,将取消其相应科目的成绩。
考生若涉嫌第六条或第七条所提及的任何一种考试作弊行为,则其报名的各科目及各个阶段的成绩均将作废;对于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来说,本次考试中所有科目的成绩也将无效。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根据严重程度,可对当事人实施暂停1至3年参与该考试的措施;若情节极其严重,则可同时实施暂停1至3年参与所有国家教育考试的措施:,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此类行为包括:制作或篡改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让他人代为应试或代考生参与考试。
对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存在上述严重舞弊行为的考生,同样可以实施延长毕业期限的处罚,具体期限为1至3年,在此期间所取得的考试成绩将不予认可。
若考生出现第八条所提及的任何一项行为,应立即停止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并且其报名参加该考试的各科成绩均作废;若考生或相关人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若行为构成犯罪,则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