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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普通高中学生申请退学办理流程及处理办法!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4-04-12 08:30:33

(一)因患有无法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严重精神疾病、传染病等原因,失学满二年,仍无法坚持或者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的(须附二级证明或者证明)县级以上或者直属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医院证明,包括检查报告);

(2)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造成严重精神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以上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证明) ;

(三)因其他原因申请退学的。

三、普通高中生申请退学程序:

(一)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退学,填写《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7),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校批准并签署申请后,上传学校签署的退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的电子图片,报主管学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

(三)学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核实。

学校及其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普通高中学生退学后需要重新就读普通高中的,应按复读当年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二)退学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退学:

(一)已达到法定入学年龄但尚未入学,未办理缓入学手续的;

(二)学生休学期限届满,未再次办理休学手续且未复学的;

(三)未经批准无故旷课,或者未办理转学、休学手续,或者连续缺勤超过一周的。

2、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校应当督促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二)学校鼓励学生读书失败的,应当及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督促学生依法入学;

(三)劝学无效的,学校应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辍学登记表》(附件8)和《湖南省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学生辍学登记表》(附件9) )并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负责学校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改正。 退学学生户籍不在学校服务区域内的,学校负责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退学学生的学籍档案转送至所在地的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学生的户口簿位于每学期末。

3.学校对义务教育期间辍学学生保留学籍,并采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4.普通高中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退学:

(一)未办理退学、转学、休学、请假手续,连续缺课150学时或一学期累计200学时(学时按课程计划计算) );

(二)休学期满未重新申请休学,且逾期1个月未到校的。

普通高中应在每学期开学后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退学登记表》,向负责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取消退学学生的学籍。

5、从普通高中退学,需要重新入读普通高中的学生,应按当年当地高中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第十二条 留级或跳级

(1)留级。 非毕业高中生未完成规定学分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学习困难需要留级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在学业结束时申请留级年。

(2) 跳级。 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经学校测试具有高级知识基础和学习能力的学生,可以申请跳级。

(三)留级、跳级申请流程:

1、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留级、跳级申请表》(附件10);

2、学校批准签字,并将学校签字的申请表电子图片上传至管理系统;

3、经学校负责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生可以留级或跳级。

学校及其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初中学生不得留级。 留级或跳级不能跨学段,且仅限于学校范围。 高中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度学生总数的2%。 留级的学生原则上只能留级一次。

第十三条 学生的学籍受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在校学生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判决生效后取消其学籍。

(二)刑满释放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继续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恢复学籍,保证其完成义务教育; 高中毕业,需要重新入读普通高中的,应当按照重新入学当年当地高中招生政策重新入学,重新取得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死亡的,学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附相关证明,报负责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方可取消其学生资格。地位。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始后一个月内,学校应当汇总上一学年在校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报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评价

(一)学校应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实施综合素质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应当全面反映学生德、智、体、美等身心发展情况以及在班级、学校、家庭、社区的表现。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 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全面、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民主原则。 综合素质评价由学生本人、同学、教师、社区(乡镇、街道)、家长等人员进行。

3、发展原则。 综合素质评价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注重肯定成绩、进步等鼓励性评价,促进学生发展。

4. 指导原则。 综合素质评价应根据学生的个性特征、潜力和成长阶段提供教育建议。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纳入学生成长与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本手册仅限学生本人、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班主任使用。 班主任负责将同学、教师、社区(乡镇、街道)对学生的评价记入评价手册。 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 毕业当年的下学期,应对学生在其学习期间进行整体评估。

第十七条 奖励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以下统称奖励单位)应当对全面发展或者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表彰奖励的形式包括口头表彰、书面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口头表扬。 重大场合对学生的正式口头表扬,由单位集体决定; 对学生的书面表彰,由表彰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决定; 学生荣誉称号的授予,经过民主评审、会议讨论、名单公布等程序,由授予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上级奖项必须由下级相应奖项产生; 荣誉称号是对有特殊事迹的学生授予的,由授予单位集体研究确定。

(四)学校应当将学生的书面表彰、荣誉称号等奖励情况真实、完整地记录在学生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中。

第十八条 处罚

(一)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小学生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行为,学校将予以处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学生章程》(以下简称《学生守则》)以及学校纪律、校规。 学生应该受到惩罚。

(二)制裁种类及适用情形:

1.口头批评。 适用于偶尔违反守则、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

2. 警告。 适用于多次违反《守则》、《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

3、严重警告。 适用于学生违反《守则》、《规范》和学校纪律、校规,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4、记过一次。 适用于违反《守则》、《规范》和学校纪律、校规,给他人造成一定伤害,并在全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5. 试用期。 适用于违反《守则》、《规范》和校纪校规,给他人造成重大伤害,或屡教不改,严重干扰他人学习、生活的学生。

6. 开除学籍。 适用于有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严重违反《规范》、《规范》和学校纪律、校规,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

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仅适用于普通高中生。

(三)对学生处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1、处罚学生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到位、处罚适当。

2、口头批评要遵循教育原则,不能只指出学生的错误事实,更不能使用谩骂、歧视、侮辱、挖苦甚至威胁等语言。 批评的语言应当符合文明规范。 教育教学各环节的组织者、实施者在有关活动中及时提出口头批评。

3.学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时,应与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沟通后再对学生作出决定。 处分须经学校理事会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班主任提出处罚建议,如实反映学生的错误;

(二)学校董事会或者行政理事会成立由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学生纪律问题家长委员会代表组成的专项核查小组,核查学生违纪事实,提出纪律建议;

(三)召开学校董事会或者行政会议,讨论对学生处分的意见,并对拟处分作出决定;

(4) 学校将拟给予的处分通知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对处分建议有异议的,学生、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辩;

(五)学校董事会或者行政会议讨论学生及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辩护并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六)高中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须经学校负责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对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学校应当在全校范围内、仅在校园内发布公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网站、互联网上发布。

对于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应记入学生档案。

(五)取消制裁。 学校要坚持教育原则,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和教育,不得歧视。 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一学期内,违反《规范》、《规范》和校纪校规的行为,经改正的,学校应当给予处分。撤销处罚。 撤销制裁的程序与实施制裁的程序相同。

纪律处分撤销后,处分决定应当从学生档案中撤销,学生处分记录应当从管理系统中删除; 处分决定和撤销处分决定的相关材料由学校存档。

(六)被开除学籍的高中生如需重新入学高中,应按重新入学当年当地高中招生政策重新入学,重新取得学籍。

(七)学生、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正式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果您对学校的答复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正式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负责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毕业、结业和退学

第十九条 普通学生毕业标准

(一)小学生已完成规定学习年限的,准予毕业。

(二)修满规定年限并通过毕业学业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具体科目和标准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下同)的初中学生,允许毕业。

(三)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准予毕业:

1、通过综合素质评价;

2. 完成144学分(其中必修116学分,选修28学分);

3、学业水平考试(含省统考科目和统考科目)所有科目均须及格(60分以上,含补考)。

第二十条 视力、听力、言语、智力“三类”残疾学生的毕业标准

(一)小学生已完成规定学习年限的,准予毕业。

(二)初中、普通高中学生经学生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协商一致,选择下列两种毕业考试方式之一:

1、参加初中或普通高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并经考试(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发给普通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书。 考试(考试)期间,学生可根据残疾类型申请免修相关科目;

2、参加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颁发特殊教育初、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完成

(一)初中学生修满规定年限但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持有结业证书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凭结业证书向原发证学校申请补发毕业证书:

1、因学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而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原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 学生须在3年内参加原学校组织的补考。 复试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

2.因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而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由学生现就读的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者社区(街道、镇)向原毕业学校提供综合素质评价证明毕业一年后。 经学校审查合格的,可颁发毕业证书。

(二)高中毕业后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允许完成学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持有结业证书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凭结业证书向原发证学校申请补发毕业证书:

1、因学业水平考试或考试科目不合格而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原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 学生3年内参加全省统一学业水平科目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

2.因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而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毕业一年后,学生所在学校、工作单位或社区(街道、镇)应向原毕业学校提供综合素质评价证明。 考核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3、对于因未修满144个规定学分而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学生所在补充学校可提供学分证明。 达到规定学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更新文凭的程序与颁发文凭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二条:退学

未完成规定学年的普通高中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批准退学的,允许退学,学校可以发给退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入学证书的颁发

(一)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书的规格、式样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附件11-17); 证书编号的编制规则另行制定。

(二)小学毕业证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监制(印制),加盖县级《小学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后生效。 )”、毕业学校印章及校长私章。

(三)初中毕业结业证书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市州“初中毕业证书专用章”(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生效)”和毕业结业印章及校长私章。

(四)普通高中毕业、结业、入学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监制,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结业、入学)证明》专用章(钢印、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验证印章)和毕业(结业、退学)学校印章和校长私章生效。

(五)省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中小学毕业(结业、退学)学生信息查询系统。

(六)学生离校前,学校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退学证书。

第二十四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学校只能根据学生档案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附件18)。 生效。 学历证书原则上只颁发一次。

第六章 学籍管理功能

第二十五条 学籍管理制度

(一)学籍管理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管理体制。

(二)学籍管理具体工作按照直接管理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1、直接管理原则:公办学校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 上级政府举办的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2、属地管理原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的学校,其学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即义务教育学校由当地县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普通高中在县内举办,城市地区的普通高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城市地区的,可以由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也可以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籍管理职能

(一)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全省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籍数据库,加强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保证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管理或者委托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

(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作为学籍管理部门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负责直接管理的学校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学校招生管理,并采用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依法管理或者委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市、州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学校; 管理 受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管理的学校。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作为学籍部门,负责所辖学校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运用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管理; 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业状况的日常管理。

(四)学校(乡镇中心学校)负责学校学籍档案的管理,收集、汇总、核实、上报学籍信息,并利用管理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班主任是班级学籍管理的负责人,在学校总体协调下负责班级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业务部门是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管理部门。 学校教务部负责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学籍管理人员。

第七章 学籍管理规范

第二十八条 学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人正直、诚实;

2、学习掌握国家学籍管理政策和我省相关规定,熟悉学籍管理各方面的基本要求;

3、熟悉管理体系的技术要求并能够熟练使用;

4、接受过相关业务培训后;

5.学籍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应根据岗位职责和任务计算工作量。 各级学生注册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专门的学籍档案,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计算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或者高清摄像机等;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设备的正常维护和升级。

第30款该省使用管理系统来管理学生状况,并基于管理系统,逐渐补充并改善了省,城市,州和县级的管理职能。

如果国家对学生身份信息的收集点有规定,则国家法规应占上风; 如果国家不提供法规,则这些措施的规定应占上风。

第31条如果学生身份管理信息异常,包括异常入学计划,异常入学领域,异常学生状况变化,学生数据修改等异常情况,原因和事实。 验证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校正。

第32条的学生状态文件管理

(1)学生最终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存档并永久保存学生的状态文件(包括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或根据相关法规处理。

(2)如果学校合并,其学生状态文件将被转移到合并的学校进行管理。

(3)如果学校取消其学生状态文件将被转移到学校学生状况部门指定的部门以进行管理。

(4)当学生的电子学生身份信息发生变化,学生身份转移或学生毕业生(已完成或退学)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电子学生状态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在学生的学生状态文件。 负责学生身份的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更新有关学生身份变化的信息。

第33条:学生身份的管理应实施“处理此事负责的人”和“批准谁应负责”的责任制度和问责制。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管理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不要忽视其职责,滥用权力或超出其权力。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机密系统。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生身份的教育行政部门的书面批准,不得向局外人提供信息,以严格防止学生身份信息的泄漏和滥用。

(3)如果负责学生身份的教育行政部门违反了这些措施的规定,则负责下一个更高级别的学生身份的教育行政部门应下令更正; 如果情况很严重,则直接负责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应根据法律处理。

(4)如果一所学校违反了这些措施的规定并具有以下任何情况,则负责学生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命令其进行更正; 如果情况很严重,则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根据法律负责:

1.未能为公认的学生建立学生状态文件;

2.使用虚假信息建立学生状态或学生状态文件;

3.未能及时将学生状态更改信息包括在学生状态文件中;

4.未能迅速报告学生在强制性教育中的辍学状态;

5.在未完成转移程序的情况下接受学生;

6.未根据需要转移学生的学生状态文件;

7.使用学生状态信息泄漏或非法泄漏;

8.未经授权更改或处理学生状态信息;

9.其他违反这些措施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34条应参考这些法规实施学校,来自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外国学生和学生的学术状况的管理。

第35条每个地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这些措施制定特定的运营规则。

第36条这些措施应从颁布之日起生效。 如果针对这些措施的初级和中学入学管理的原始规定与这些措施不一致,则这些措施的规定应占上风。

附件:1。湖南省大中学和中学生的基本信息表

2.湖南省的强制性教育学生的学生状态文件表

3.湖南省普通高中生的学生状态文件表

4.湖南省小学和中学学生转学登记表

5.匈牙利省的小学和中学生暂停研究的申请表

6.为湖南省的小学和中学生返回学校的申请表

7.湖南省普通高中生撤回申请表

8.霍南省大中学和中学生辍学的注册表格

9.在湖南省的强制性教育中辍学的辍学表格的注册表格

10.湖南省的小学和中学生的申请表重复或跳过成绩

11.湖南省小学毕业证书

12.湖南省普通初中毕业证书

13.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14.湖南省特殊教育学校毕业证书

15.湖南省普通初中毕业证书

16.洪南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17.湖南省普通高中入口证书

18.湖南省小学和中学生的学历证书

公告 [2015]的第8号公告发行“湖南省中小学学生的学生身份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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